一半人靠一款名叫ZAO的軟件圓了多年戲精夢,他們在眾多影視劇的名場面中出鏡,與最愛的明星演對手戲。另一半人則對這款軟件的用戶協議開炮在最初的版本中,用戶需要授權ZAO在全球范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還有人擔心,別有
一半人靠一款名叫“ZAO”的軟件圓了多年戲精夢,他們在眾多影視劇的名場面中出鏡,與**的明星演對手戲。另一半人則對這款軟件的用戶協議開炮——在*初的版本中,用戶需要授權ZAO“在全球范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還有人擔心,別有用心的人會拿這款軟件生成的視頻盜刷自己的支付寶。
面對洶涌的輿論,軟件很快更新了有關協議,修改了那些拗口的、令人不舒服的內容,但新的協議只是用更委婉的說法表達了相似的意思。
人們嘴上喊著保護隱私、數據安全,身體卻很誠實地在用它。這款軟件在8月31日登上了微博熱搜前十,不到24小時后,它登上蘋果應用商店免費App下載排名榜首位。上一個擁有如此熱度的軟件,還是王思聰每日“撒幣”10萬元的沖頂大會。
如果完整地看過ZAO的相關協議,你可能就不會那么憤怒。至少從協議本身看,它和我們輕易就會同意的刷臉解鎖、刷臉登錄和刷臉支付相關條款并無本質區別,只是表述方式傲慢了一些。
這樣的傲慢我們也不是**次見了。發微博之前,你要先同意“用戶在微博平臺上發布的一切內容,微博都將享有**發布平臺權益”,你只擁有署名權;為了點一個外賣,你得向軟件開放通訊錄,還要允許它讀取相冊照片。
不同意?程序立刻退出。活在這個互聯網時代,為了獲取生活上的便利,你不得不讓渡一些基本的隱私權。
李彥宏曾經表示,“中國人對隱私不那么敏感……他們愿意用隱私交換便捷服務或效率。”這話引起過軒然大波,但實際上,在這個互聯網巨頭相互比拼的大環境下,用戶實在沒有什么“敏感”的資本。計較隱私,結果就是活回上個世紀。
站在互聯網公司的立場,不難理解他們對數據的渴求。用戶數據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往往花錢都買不到。
有些時候,這些數據的應用顯得也不那么“惡”。基于我過去聽過的音樂、看過的電影,平臺能推薦我可能喜愛的作品;搜索記錄讓購物平臺更清楚我需要什么商品。
但作為用戶,互聯網公司對隱私無限度的刺探只會讓人感到不適。更何況,用戶數據被盜取甚至被服務商售賣的情況并不少見。一條包含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的個人信息在黑市價值不過幾角錢。花不到100元,你可以輕松獲取一個人的開房記錄、飛機行程,乃至他在什么時間點了什么外賣,又送到什么地點。
在智能手機普及的今天,隱私是一件幾乎不存在的事情。你連接的WiFi暴露了你的行蹤,你在搜索引擎點擊的鏈接和廣告暴露了你的愛好,你在淘寶搜索的商品暴露了你的消費水平。《紐約時報》的一篇報道稱,僅在美國,就有至少75家公司從事與定位有關的
盜刷不是*應該擔心的問題,因為它發生的概率極小。包括ZAO在內,目前所有的換臉軟件,都基于一款名為GANs的開源AI技術,有非常成熟的鑒別機制。當前的技術也一直致力于填補可能的數據泄露帶來的漏洞。身份認證時,光有身份證不夠,用戶往往被要求本人手持身份證拍照。首次使用面部識別前,用戶往往被要求眨眨眼、點頭搖頭。
石家莊網站建設消息9月3日,ZAO也發布聲明,稱ZAO不會儲存個人面部生物識別特征信息,刪除信息或注銷賬號,ZAO均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或許更應該擔心,這些看起來由我出鏡拍攝的視頻被用在了哪里,被怎樣使用。
在法律層面上,ZAO很容易做到合規,但用戶仍然要應對巨大的風險,不是每一個公司都具備保密用戶信息的能力。即使是網易這樣的互聯網巨頭,也發生過大規模的用戶賬號及密碼泄露的事件。
不得不承認,在應用新技術上,黑產比一般人更用心鉆研。2018年3月,Facebook被曝超過5000萬用戶數據泄露,并用于影響美國大選;商家利用大數據殺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有人猜測,AI換臉可能被用于蒙騙老人,或是冒充公檢法詐騙。不是每個人都聽說過這項技術,目前也只有少數幾家AI公司向公眾提供甄別換臉視頻的服務。
對此,歐盟于2018年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用戶擁有被遺忘權等權利。違法企業罰金可達2000萬歐元,或其全球營業額的4%,以高者為準。條例生效后,不少網站和軟件直接屏蔽了歐盟地區,或是對歐盟用戶提供簡陋的純文字版服務。
2017年3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內容也被寫入我國民法總則,同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實施,包含保護個人信息的條目,**法和**檢也出臺了有關公民個人信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GDPR定義的數據還包括基因數據、包括人臉和指紋在內的生物識別數據。但在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新的問題又出現了。人臉識別技術中,人臉圖像是隱私,但人臉圖像在識別系統中對應的數字算不算個人信息呢?雖然這串數字不能反推出圖像,但它就像身份證號一樣,每張臉都不同,且一一對應。針對這類技術細節的立法仍是空白。
活在這個信息社會,雖然我一直想方設法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在事實層面上,泡在互聯網多年的我早就近乎“裸奔”的狀態。意識到這一點,我便不再計較互聯網公司軟硬兼施讓我點下的那個“同意”。我只能期待相關法律法規能出臺得更快一點,**比技術被濫用的速度要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