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訊 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要擔責。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黃某名譽權的行為,在微信群中向黃某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黃某精神撫慰金1000元。 王某與黃某昔日一起做生意,后黃某出來單干,王某對
6月7日訊 在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要擔責。近日,連城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黃某名譽權的行為,在微信群中向黃某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黃某精神撫慰金1000元。
王某與黃某昔日一起做生意,后黃某出來單干,王某對此心生怨恨。在黃某公司開業之際,王某將黃某照片轉發至微信群中,并在微信群中發表“白眼狼、忘恩負義”等攻擊性語言。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遂于2017年11月將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石家莊網站建設消息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不妥仍利用其個人微信,公開在微信群中轉發黃某照片并對其個人品行進行不合適的評價,該行為雖發生在微信群中但屬公開場所,會進行一定傳播影響,且正值黃某公司開業之際,雙方之間又存在同行競爭關系,致使黃某的社會評價遭受影響,精神上遭受壓力及損害,故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