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發了條辱罵信息,結果領導對號入座,還最終鬧上法庭。4日,三中院通報,在新媒體上因評論和轉發信息引發的名譽權案件逐漸增多。 數據顯示,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三中院共審結名譽權糾紛二審案件116件。其中,涉及網絡傳播方式的案件比例較高,通過
朋友圈里發了條辱罵信息,結果領導對號入座,還*終鬧上法庭。4日,三中院通報,在新媒體上因評論和轉發信息引發的名譽權案件逐漸增多。
數據顯示,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三中院共審結名譽權糾紛二審案件116件。其中,涉及網絡傳播方式的案件比例較高,通過網絡侵害名譽權的案件有70件,案件數量近三年連續增長。侵權行為多通過門戶網站、企業官方網站、公司官方網站和微博等渠道進行傳播。
在涉及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的案件中,公眾人物名譽權糾紛比例接近5成。
石家莊網絡優化獲悉民一庭庭長亓培冰表示,公眾人物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外界評價承擔更多容忍義務。對公眾人物進行批評,所基于的事實只要能夠達到主要事實真實即可,即使評論基于的事實存在一定的細節上的瑕疵,也不能據此認定構成侵權。如果是評論意見部分,侵權行為人可以主張“公正評論”的抗辯事由。同時,法官也建議,公眾人物和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用戶應規范網絡用語,做網絡語言文明的表率。
新媒體中因為評論、轉發引發的名譽權案件也逐漸增多。法官李丹介紹,該院就曾審理由微信朋友圈引發的案件,當事人在朋友圈發布辱罵信息,其領導認為是在罵自己,于是將發布者告上法庭。
另外,法官認為,對于微博、朋友圈的各類轉發信息,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也需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認定轉載主體過錯,要綜合轉載主體性質、影響范圍、所轉載信息侵權的明顯程度及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等。其中,媒體的影響力越大,其所負擔的注意義務也越高。轉載信息的點擊量、轉發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擁有的用戶量,網絡用戶是否屬于公眾人物以及其所擁有的“粉絲”量、“朋友圈”好友量等是認定轉載主體影響力大小的重要依據。
對于“差評”引起的糾紛,法官認為,消費者可以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表達對其所提供服務本身的評價和消費感受,但不得故意借機誹謗、詆毀,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如差評帖中存在的雖不構成侮辱但的確不符合網絡道德規范的不文明語言,網絡服務商可以考慮采取適當屏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