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如果審議通過,這將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起草之時正值我國互聯網勃興之際,因而,這部法典也明顯地貫穿著互聯網+的時代印記。 人格權法編,網民權益保護的工具箱 相比百年前歐洲各國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如果審議通過,這將是新****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起草之時正值我國互聯網勃興之際,因而,這部法典也明顯地貫穿著“互聯網+”的時代印記。
人格權法編,網民權益保護的“工具箱”
相比百年前歐洲各國民法典,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之一就是人格權法獨立成編,這對于網民的權利保障和互聯網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首先,人格權脫離侵權法體系獨立成編,成為網民基本權利保障法。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各項自然人的傳統權利被詳盡地加以描述,充分體現出該法一切以“民眾利益為中心”的立法宗旨。網絡虛擬世界是自然人現實世界權利的延伸,現實世界所有的權利,在互聯網環境中都應有所映射。民法典實施后,人格權法編將成為網絡人格權保護*重要的請求權基礎。
目前,人格權法編在法典的第四編,位于總則、物權、合同等編之后,在我看來,人格法權編不妨再進一步前置到第二編,更能顯現出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
其次,新型人格權成為網民權益保護的新發展。
**,網名被納入到姓名權保護范圍,這意味著網名的商事權利與人身權利都將成為重要法定權利。
第二,聲音權被納入到人格權保護范圍。民法典規定,聲音權將參照肖像權加以保護,這是很多音頻創作者和平臺的福音,他們不僅能夠用知識產權維權,而且還可以選擇更**的人格權作為請求權基礎。
第三,信用權被納入保護體系,權利人不僅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情況,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權和更改權。
第四,安寧權正式納入隱私權保護范圍,網絡騷擾等情形將在民法上有法可依。
第五,個人信息權從隱私權中獨立。網民對自己信息的控制權、知情權、處分權、更改權、注銷權等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基礎。
不過,虛擬人格權尚未得到民法典的確認。虛擬人格權是在自然人在線上人格的重要表現方式,這項權利一旦被法律正式確認,有三大好處。
一者,很多糾紛可以線上問題線上解決,避免線下網民的訴累。
二者,個別網絡名譽權影響僅在線上,如果虛擬人格權沒有法律承認,線下道歉等法律責任很難輻射到線上。第三,虛擬人格是未來網絡經濟社會發展方向,“雙重人格”屬性已經是現實存在,立法還是應跟上時代步伐。
再者,人格權法編是網絡傳播倫理發展和總結。在網絡新聞報道領域,對姓名權、肖像權、個人信息等合理使用是沒問題的,但若是不合理濫用,則屬侵權范疇。
石家莊網站建設消息在肖像權等人格權保護中,網民協議的效力一旦有爭議,法院會依法作出有利于網民個人的解釋。在網絡名譽權糾紛中,民法典也給出了判斷侵權的基本標準,既要考慮信源問題,也要參考平臺或發布者的審核義務,而且一旦出現網絡傳播內容失實,則應立即刪除。
民法典新型規則,有利于保護“網絡發言”
“網絡錯誤通知責任”*早在2014年時寫進了**法院的司法解釋,此次被正式寫入民法典。它的基本含義是,權利人如果認為某用戶對自己實施了侵權行為,有權通知平臺刪除或屏蔽。通知應該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信息。但如果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平臺損失,則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錯誤通知責任核心在于保護網絡表達權利,減少因“水軍”“網絡公關”舉報給網絡表達者造成的損害,增加濫用規則的違法者的法律成本。
網絡侵權的轉通知規則,是對網絡表達內容的保護規則。我國侵權法僅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即權利人一旦依法發出通知,平臺就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在民法典新規中,加入了轉通知,**限度地平衡了表達者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賦予了表達者對“舉報”和“通知”申訴的機會。
不過,轉通知規則*早源于二十多年前的美國版權法,當初僅適用于網絡著作權領域。這個規則有利有弊,弊端在于增加了維權者的訴累,增加了侵權擴大的風險,增加了平臺運營成本,增加了線下法院和網信管理部門的工作量。一般來說,將版權法的規則移植到人身權保護領域需要冒很大風險,現實成本與利弊還需立法者仔細衡量。
虛擬財產在二審稿之前曾經被納入到“物權”客體之中,經征求社會意見,考慮到虛擬財產存在人身權與財產權雙重屬性,一刀切式的放在物權里非明智之舉。在現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對虛擬財產作出明確性質規定,僅規定為“法律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在民法典繼承法編中,刪除了原《繼承法》對可繼承財產的列舉方式,將“合法財產”全部納入到可繼承范圍。從字面意義上理解,虛擬財產屬于合法財產,應屬于繼承范圍。不過,一些虛擬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權屬性,比如,微信賬號既有支付信息和現金,也有通訊等社交信息。一般認為,網絡賬號的人身權部分,按照網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實名注冊信息,不能隨便繼承賬號。但賬號中的財產權利,則屬于可繼承的“合法財產”范圍。所以,虛擬財產并非是全部都能納入到可繼承財產中。
目前,現有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態度是“接納但不明確”,或許是以待后續特別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不過,就我國法律體系看,*適合寫明虛擬財產性質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屬。
作為新時代民法典,從我的觀點看,不妨對虛擬財產的性質進一步予以明確,區分人身權屬性和財產權屬性,其中人身權利部分依照**網信辦相關法規以及網安法相關規定處理,財產權部分應按照具體性質,納入到債權或物權體系。